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纠正冤假错案需要司法机关刀刃向内刮骨疗毒

2021年5月7日  北京专门处理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罪律师   http://www.bjdayalaw.com/

纠正冤假错案需要司法机关刀刃向内刮骨疗毒

近年来,法律界与社会公众所普遍关注的冤假错案,诸如呼格吉勒图案、聂树斌案等,绝大多数是涉及无期徒刑、死刑的重罪刑事案件。此类案件往往事实复杂、案情重大,涉及公民长期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的剥夺,更易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。

北京专门处理冤假错案著名律师蒋亚平(13910710282)认为,2021年全国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,是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、推进政法队伍自我革命的必然要求。要发扬彻底的革命精神,针对执法司法权运行的特殊性,紧扣扫黑除恶暴露出来的深层次问题,坚持全链条发力、全系统整治,刀刃向内、刮骨疗毒,坚决清除害群之马、彻底整治顽瘴痼疾。 纠正冤假错案是应该的,但如何进一步防范冤假错案再次发生,却值得思考。令人欣慰的是,中央和国家司法机关从已发生的冤假错案中吸取教训,从制度机制层面入手,进行了顶层设计,以防范冤假错案再次发生。中央政法委于20138月出台了《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》,随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《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》;201410月,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”的重大决策;2016627日,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《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》;201610月,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,联合出台了《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》,贯彻罪刑法定、疑罪从无、证据裁判、庭审中心等原则,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、认定证据、保护诉权、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;2017221日,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《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》,牢牢筑起防范冤假错案的程序防线。

  北京专门处理冤假错案著名律师蒋亚平(13910710282)认为,冤假错案无论大小、轻重,均对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及公民权利造成严重的损害。虽然我国是法制化的国家且在审理案件时讲究证据,但是还是难免有冤假错案发生。

切实转变不合时宜的错误的刑事司法理念至关重要。侦查、预审、批捕、起诉阶段,是刑事司法程序的起始和中间阶段,也是至关重要的基础阶段。绝大多数冤假错案,在侦查阶段就已偏离正确轨道,走向了先入为主、刑讯逼供、强迫自供其罪的歪路。一是必须真正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理念;二是必须真正树立重客观证据的理念,不轻信口供,坚决杜绝刑讯逼供;三是必须真正树立重程序规范,坚持合法取证,坚决排除非法证据,不仅收集有罪、罪重的证据,也要注重收集无罪、罪轻的证据,严格证据标准,力争不枉不纵;四是尊重司法规律、科学规律,不一味追究破案率、批捕率、公诉率和有罪判决率。

检察机关科学合理运用监督职责,妥当摆正位置,既要发挥案件流程上的承上启下以及法律监督的职责,又不能与公安侦查机关搞联合办案,形成过分紧密的“利益共同体”,也不能利用监督权,向审判机关施压,追求有罪判决。同时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,不受任何不正当干预,不搞三长协调定案。

对于审判机关来说,转变刑事司法理念更为关键。第一位的就是切实树立“无罪推定”、“疑罪从无”刑事司法理念,坚决破除“有罪推定”、“疑罪从轻”、“疑罪从挂”以及“留有余地判决”的错误理念;二是要严格证据标准,尤其是对重罪、死刑案件要做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,坚持按零口供定案标准考量重大疑难案件;三是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,既要抵制外部各种干预,包括舆论媒体干扰,也要排除来自公安、检察机关的压力,坚守法律底线;四是坚持实体程序并重,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理念;五是要尊重律师辩护职能,注重发挥律师作用,坚持居中裁判,对公诉和辩护双方不偏不倚。

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必须加以改变,形成良好的法治和司法环境。首先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对待司法工作,不能以人治的、行政的思维和方式过问干预司法工作;不能为了一时、一地、一案的所谓的稳定,而要求司法机关放弃原则;更不能违背法律、程序、超越职权地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。其次媒体和公众也要理性看待破案率,理性看待错案率,要共同营造良好的司法坏境。